东莞市保安协会自成立以来,秘书处根据市局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协会《章程》和社团组织管理规定,组织人员开展《行规行约》(草案)的制定工作,多次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研,并先后召开一届二次理事会和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对《行规行约》的制订目的、依据、宗旨、规范对象和具体内容进行讨论。秘书处认真听取和分析各会员单位意见,反复修改达十余稿。200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协会制定《行规行约》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协会在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内容的同时,也不断以《条例》精神为指导,在市局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积很参与下,秘书处于近日拟定了《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规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约”。《规约》分为四章共二十三条,现就《规约》的内容,作具体说明。
章:总则,共四条。条,明确协会制定《规约》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确定协会施行《规约》的宗旨;第三条,明确《规约》的产生和规范对象;第四条,明确《规约》的施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约,共十四条。第五、六条,规范了签约单位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七、八、九条,明确签约单位与协会间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签约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的违规行为;第十三至十七条,明确企业在聘用保安员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劳资和业务合同,并明确规定保安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八条,明确签约单位要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三条。第十九条,明确协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及其工作职责;第二十、二十一条,明确惩罚和奖励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附则,共二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本《规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在理事会和《规约》需补充或修改的必要条件。
相关评论 | |
查看所有评论 |
|
发表评论 | |
呢称: | * 您尚未登陆,请登录。 |
来自: | * |
内容: | |
(为防止非法信息,您的言论提交后需要审核才能正常显示) |